卖家数据共享给税局?日本令和6年税改解读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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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令和6年的税改大纲刚出,国内各大服务商和卖家朋友都在纷纷“解读”新政,其中比较有意思(有点骇人)的一条:超过50亿的流水的平台,称为特约经营平台,需要跟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书以及账簿明细。
从分享内容来看,总结观点如下:
① 特约经营平台要把所有数据都原原本本公开给税局?卖家避无可避,简直是要命!
② 特约经营平台是指亚马逊、Temu、Shein?甚至是Payoneer等第三方收款工具平台?
看到以上的消息,无论是小编、卖家,还是熟悉的日本专线的物流朋友,都非常好奇想验证这一说法,毕竟对咱们日本站卖家影响太大了。
我们先先扒一扒税局原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第1条:平台征税的引入。
平台征税的引入
shuijuyuanjian

(需要原件请加微信获取)
以下是原文翻译:
① 国外事业者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其中不包括提供给企业的电信服务〔以下称为企业电信服务〕)中,对于通过下文②指定的平台业务提供商(以下称为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收取的报酬,应视为该电信服务是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提供的。
② 在平台业务提供商的征税期间,如果适用于上述①的电信服务的报酬总额超过50亿日元,国税局长官则将该平台业务提供商指定为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
③ 符合上述②条件的,必须在其征税期间的申报书提交期限之前向国税局长官报告该事宜。
④ 国税局长官在指定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时,应通知该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并立即通过互联网公布有关该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的数字平台的名称等信息。接受指定的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应通知适用于上述①的国外事业者此事宜。
⑤ 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应在其申报书中附上适用于上述①的标明了金额等信息的明细材料。
⑥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注)上述修正适用于令和7年4月1日后提供的电信服务,并对于特定平台业务提供商指定制度的事先指定和报告,将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
艾思分析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们详细分析下:
① “平台征税”,意思即是平台代扣代缴消费税。有过欧洲VAT申报经验的卖家,基本都懂,不用多解释!
② “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电信服务”,这是很关键的突破点,数字平台可以是亚马逊、乐天等电商平台;但“电信服务”又是什么?
我们查阅了“電気通信利用役務”在日本的定义(如下),电信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可以理解为提供的服务没有实体产品。即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服务交易,比如销售电子书、视频、音频等虚拟商品。而我们电商卖家销售的产品多为3C、家具家电等实体产品,即使有虚拟商品,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卖家。

相信解释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只是虚惊一场。日本JCT由平台代扣代缴的步伐没有卖家担心来得的那么早。
纵然,我们非常理解卖家的顾虑,一旦税局定义平台有披露义务,共享数据给税局,查税风险和税务成本,对卖家而言确实是致命的打击。
我们借鉴欧洲税改经验,当年英国HMRC也是先从虚拟商品开始入手监管电商税收,这无疑是敲起一个警钟,不排除下一步日本税局有可能监控实体商品交易。
加之海关ACP政策推行和取消境外企业申请简易申报,日本政府对海外卖家税收监管释放出收紧的信号,所以艾思建议广大卖家朋友合规趁早,本着长期主义才是扎本日本市场的稳健之道 。欢迎咨询+交流,微信暗号:J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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